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终30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号303。
法定代表人:梁茵宁。
委托代理人:李晓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春市二道区帝乐练歌厅。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亚泰花园小区桃花苑21栋101号。经营者:孙玲玲。上诉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之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二道区帝乐练歌厅(以下简称帝乐练歌厅)侵害作品复制权及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初字第332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菜之鸟公司一审诉称:菜之鸟公司经转让依法取得《祝你平安》、《走四方》等131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是该批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授权使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解和诉讼。帝乐练歌厅在未征得菜之鸟公司的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菜之鸟公司拥有著作权的131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经菜之鸟公司多次告知和交涉,帝乐练歌厅拒绝与菜之鸟公司整体解决著作权许可使用问题。帝乐练歌厅未经许可复制他人音乐电视作品并进行营利性放映,且未支付使用费,侵犯了菜之鸟公司的复制权、放映权,给菜之鸟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帝乐练歌厅:1、赔偿菜之鸟公司经济损失52400元;2、赔偿菜之鸟公司为维权而支出的的合理费用,其中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400元、取证消费75元。合计3475元。帝乐练歌厅一审辩称:第一,帝乐练歌厅已经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了曲库的版权使用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没有侵权的故意,即使构成侵权,也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二,菜之鸟公司未提交有效的权属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其主张涉案MTV的著作权,首先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光盘出版物等权属证据,但菜之鸟公司却以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书形式替代出版物原件,我方不认可公证书的证明力,而且我方有证据证明该批出版物不是合法复制生产的,故菜之鸟公司的权属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第三,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不享有涉案MTV的著作权,无权转让涉案MTV。涉案MTV均是中央电视的《东西南北中》栏目摄制的内容,菜之鸟公司提供的光盘公证书中所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系列光盘和我方提的其他光盘,相互印证了涉案MTV系由中央电视台摄制,因此,中央电视台系涉案MTV的著作权人。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不是原始权利人,无权转让涉案MTV。第四,菜之鸟公司从事的是集体管理行为,无权以权利人的名义起诉。菜之鸟公司是一家经营性公司,通过与所谓的权利人签署无对价的授权及转让协议,在全国各地向KTV经营场所先发函再提起诉讼,要求歌厅与其签署著作权授权合同,如不签署就起诉,目前已起诉了上百家,从事的实为集体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等规定,“除依据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菜之鸟公司并非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故菜之鸟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予驳回。第五,涉案歌曲是录像制品,即使菜之鸟公司是著作权人,也无权主张放映权。涉案歌曲是中国最早的音乐电视,均在上世纪90年代制作完成并出版发行,画面简单,均是以歌手独唱为主,中间穿插大量自然风光、生活场景或剪接电影、电视剪辑镜头,画面内容与歌曲、歌词无法形成有机的故事情节,不构成以类似设置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属于录像制品,菜之鸟公司无权主张放映权。一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菜之鸟公司提交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壹)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5-315-01/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贰)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5-315-14/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叁)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发行,ISRCCN-A01-95-655-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肆)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发行,ISRCCN-A01-95-655-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伍)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6-347-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陆)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6-347-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柒)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6-348-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捌)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6-348-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玖)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7-0036-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拾)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7-0037-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拾壹)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7-374-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拾贰)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7-375-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上述音乐专辑中《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壹)(贰)(伍)(陆)(柒)(捌)(玖)(拾)(拾壹)(拾贰)收录有:1、《祝你平安》2、《走四方》3、《春天的故事》4、《今儿个高兴》5、《万事如意》6、《说句心里话》7、《纤夫的爱》8、《长城长》9、《前门情思大碗茶》10、《中国大舞台》11、《摇太阳》12、《牵挂你的人是我》13、《情哥去南方》14、《九月九的酒》15、《笑脸》16、《天不下雨天不刮风天上有太阳》17、《今夜难眠》18、《寂寞让我如此美丽》19、《梦里水乡》20、《同桌的你》21、《涛声依旧》22、《月满西楼》23、《一封家书》39、《好人一生平安》40、《少年壮志不言愁》41、《信天游》42、《驼铃》43、《故乡情》44、《牡丹之歌》45、《风雨兼程》46、《我祈祷》47、《妈妈的吻》48、《黄土高坡》49、《今天是你的生日》50、《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51、《爱的奉献》52、《吐鲁番的葡萄熟了》53、《高天上流云》54、《思念》55、《月亮走我也走》56、《我爱你中国》57、《大海啊故乡》58、《童年的小摇车》59、《烛光里的妈妈》60、《太阳岛》61、《问候你》62、《九妹》63、《妹妹等等我》64、《傻妹妹》65、《九十九朵红玫瑰》66、《九九女儿红》67、《暖我一生的你》68、《人面桃花》69、《红红的蝴蝶结》70、《我想去桂林》71、《为你》72、《说好秋天就回来》73、《感谢》74、《大花轿》75、《真的好想你》76、《重温一次童年》77、《你那里下雪了吗》78、《祝酒歌》79、《老水牛》80、《谁能告诉我》81、《让你知道我的心》82、《等的就是你》83、《蓝蓝的夜蓝蓝的梦》84、《亲亲的茉莉花》85、《飞天》86、《得意洋洋》87、《阳光灿烂的日子》88、《守月亮》89、《放弃我是你的错》90、《老调陈腔》91、《为我们的今天喝彩》92、《弯弯的月亮》93、《灯火阑珊处有你》94、《哪儿里有我的家》95、《样样好》96、《霸王别姬》97、《女孩的心思你别猜》98、《冰糖葫芦》99、《军港之夜》100、《游子吟》101、《十五的月亮十六圆》102、《伤心雨》103、《心中的太阳》104、《偏偏相逢在雨中》105、《再一次入梦》106、《亲爱的你会想我吗》107、《大哥你好吗》108、《行酒令》109、《小芳》110、《一九九七永恒的爱》111、《公元一九九七》112、《香港别来无恙》113、《风中的眼睛》114、《纸飞机》115、《桃花岛》116、《大头皮鞋》117、《大妹子》118、《随风舞动》119、《菊花吟》120、《夜不能寐》121、《青藏高原》122、《我的眼里只有你》123、《快乐老家》124、《辣妹子》125、《中国娃》126、《老乡》127、《赞酒歌》128、《春水流》129、《偷一颗月亮照亮天》130、《小桃红》131、《瀑布雨》,共116首涉案歌曲。音乐专辑中《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叁)(肆)收录有:24、《长城谣》25、《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26、《保家乡》27、《铁蹄下的歌女》28、《二月里来》29、《梅娘曲》30、《军队和老百姓》31、《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32、《大红枣儿甜又香》33、《延安颂》34、《大刀进行曲》35、《黄河颂》36、《只怕不抵抗》37、《嘉陵江上》38、《牺牲已到最后关头》,共15首涉案歌曲。1997年6月16日,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出具《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于该日将贵州四达音像公司拥有的全部录音录像节目版权(包括全部音像节目介质的录音带、CD、LD、VCD、DVD及版权节目等)全权独家转让给其子公司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身份证号520102541011201)全权所有,三方已履行完毕全部交接手续。今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可全权拥有并运营转让后的全部录音录像节目版权,对此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予以认可,并承诺不再对已转让的全部录音录像节目版权享有任何权利,亦不会以任何形式使用已转让的全部录音录像节目版权。特此证明!”2015年5月19日,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具《版权证明》,主要内容为:“兹有我公司出版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系列专辑和《春天的故事》VCD、LD、DVD版权属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所有,版号如下:1、《中国音乐电视金曲》壹(VCD)ISRCCN-F13-95-315-01/V.J6;2、《中国音乐电视金曲》贰(VCD)ISRCCN-F13-95-315-14/V.J6;3、《中国音乐电视金曲》叁(VCD)ISRCCN-A01-95-655-00/V.J6;4、《中国音乐电视金曲》肆(VCD)ISRCCN-A01-95-655-00/V.J6;5、《中国音乐电视金曲》伍(VCD)ISRCCN-F13-96-347-00/V.J6;6、《中国音乐电视金曲》陆(VCD)ISRCCN-F13-96-347-00/V.J6;7、《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柒》(VCD)ISRCCN-F13-96-348-00/V.J6;8、《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捌(VCD)ISRCCN-F13-96-348-00/V.J6;9、《中国音乐电视金曲》玖(VCD)ISRCCN-F13-97-0036-0/V.J6;10、《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拾(VCD)ISRCCN-F13-97-0037-0/V.J6;11、《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拾壹(VCD)ISRCCN-F13-97-374-00/V.J6;12、《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拾贰(VCD)ISRCCN-F13-97-375-00/V.J6;……特此证明”2015年12月7日,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具中唱广字[2015]10号《更正声明》,主要内容为:“我公司曾分别于2002年11月12日、2015年5月19日、2015年11月22日出具了三份《版权证明》(见附件1.2.3.),现对所出具的上述《版权证明》更正如下:1、我公司作为上述节目的出版单位,不负责著作权归属的证明。2、我公司不是上述三份《版权证明》(见附件1.2.3.)所列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人,也从未授权过王宪及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贵州四达音像公司。3、本更正声明取代上述三份《版权证明》(见附件1.2.3.),如内容不一致,以本更正声明为准。特此声明。”该声明附件2即为上述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出具的《版权证明》。2014年5月1日,菜之鸟公司(甲方)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520102195410112017(乙方)签署《授权书》,编号:CZN20141201B,主要内容为:“乙方拥有本授权书所列视听作品合法有效的著作权权利,现授予甲方进行运营及维权。乙方授权甲方将视听作品用于宽带及互联网(包括广域网、局域网等)平台、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平台、KTV夜总会/酒吧等场所,授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修改权、转授权及相关邻接权等权利,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向本授权生效前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名义进行。授权方式为专属独家授权。授权范围为中国地区。授权期限:2014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授权期满前三十日内如双方均无异议,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贰年,顺延次数不限。”该授权书所附授权歌曲包括涉案的131首歌曲。2014年6月5日,菜之鸟公司(甲方)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520102195410112017(乙方)签署《补充协议》,编号:CZN20140605A,主要内容为:“乙方将权利授权方式由专属独家授权改为转让给甲方,转让后甲方作为乙方转让权利的合法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甲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向本协议生效前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上述维权活动,均以甲方名义进行。乙方不再以自己名义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已经转让给甲方的权利。”2014年6月10日,菜之鸟公司(甲方)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520102195410112017(乙方)签署《补充变更协议》,编号:CZN20140610A,主要内容为:将《补充协议》(CZN20140605A)第一条中“乙方将权利授权方式由专属独家授权改为转让给甲方”变更为“乙方将2014年5月1日签订的《授权书》(编号:CZN20141201B)中授权权利第(1)、(2)条中所包含的所有著作权权利及其邻接权全部转让给甲方。补充一条:甲方已经履行完成应当履行的义务,双方已完成全部交接手续。自2014年6月5日起,甲方为《授权书》(编号:CZN20141201B)所包含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的所有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保护。”一审法院认为:菜之鸟公司不是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应当驳回菜之鸟公司起诉。菜之鸟公司提供了其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于2014年5月1日签署的《授权书》,2014年6月5日的签署《补充协议》,2014年6月10日签署的《补充变更协议》,拟证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以及王宪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菜之鸟公司,因此判断菜之鸟公司是否为本案著作权人,应当先审查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是否为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首先,菜之鸟公司认为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系从著作权人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处受让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并提供了贵州四达音像公司1997年6月16日出具的《版权证明书》用以证明。但一审法院认为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仅为《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系列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不享有录音录像制品中收录的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当以版权声明为准。第一,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的规定,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按照该法律规定及影视产业界的行业惯例,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为“出品人”、“制片人”等的法人或者非法人主体可认为是制片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按照该法律规定及影视产业界的行业惯例,在录音录像制品上标注“制作”、“摄制”、“录制”等的法人或者非法人主体可认为是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和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在相关行业中从事的工作性质和享有的权利完全不同,身份一般并不重合,一旦身份重合,也应当分别明确标注,而不能以“制作”统称。在本案中,一方面从菜之鸟公司提供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系列录音录像制品封底注明“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的表述来看,应当认定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为该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而非录音录像制品中所收录作品的制片者;另一方面从1997年6月16日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出具《版权证明书》来看,在该《版权证明书》中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将其拥有的“全部录音录像节目版权”转让给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所有,并进一步在括号中对“全部录音录像节目版权”的内容进行说明“包括全部音像节目介质的录音带、CD、LD、VCD、DVD及版权节目等”,虽然“版权节目等”概念模糊,但其中“全部音像节目介质的录音带、CD、LD、VCD、DVD”可以明确认定为录音录像制品,进一步印证《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系列录音录像制品封底注明的“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表明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为该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综上,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并不享有其中收录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而是作为录音录像的制作者仅享有相应的邻接权。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壹)、(贰)、(伍)、(陆)、(柒)、(捌)、(玖)、(拾)、(拾壹)、(拾贰)专辑的版权声明称“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叁)、(肆)专辑的版权声明称“CHINARECORDCO.版权所有·翻录必究”,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CHINARECORDCO.GUANGZHOU以及CHINARECORDCO.即为在制品上署名的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应当视为该制品所收录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次,菜之鸟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CHINARECORDCO.GUANGZHOU以及CHINARECORDCO.将其享有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及王宪,菜之鸟公司提供的2015年5月19日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具《版权证明》也不能证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第一,CHINARECORDCO.GUANGZHOU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因名称存在明显区别,不能认定为同一主体,因此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为《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壹)至(拾贰)系列专辑的出版发行者;第二,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出具的《版权证明》,作为出版者证明《中国音乐电视金曲》系列专辑版权归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所有。但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不是著作权归属的认证单位。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不是其于2015年5月19日出具的《版权证明》中所列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人,也从未授权过王宪及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因此,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不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综上,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本案菜之鸟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本案菜之鸟公司没有合法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如上所述,菜之鸟公司不能证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在现有证据下,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无权将他人享有的财产权转让给菜之鸟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菜之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追认或者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无权处分后取得处分权,菜之鸟公司不能通过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就本案涉案作品著作权签订转让合同而合法受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菜之鸟公司不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7元,退还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菜之鸟公司上诉称: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一审法院对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书》理解错误;菜之鸟公司有证据证明CHINARECORDCO.GUANGZHOU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系同一主体;菜之鸟公司合法继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菜之鸟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其为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或继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在菜之鸟公司主张的作品的封面中,已标明了版权所有人的名称,而该主体并非贵州四达音像公司。菜之鸟公司欲证明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须提供相反证明。然而,菜之鸟公司并未完成此项举证责任。其一,贵州四达音像公司标注为该作品的制作者,故而在作品中出现贵州四达音像公司的标志并无不妥,此亦不能作为证明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为该作品著作权人的证据;其二,菜之鸟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两首歌曲的词、曲作者的授权证明等文件为复印件,非但其真实性本院无法采信,且其在数量上与菜之鸟公司的主张相去甚远,亦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此,菜之鸟公司并未能够证明贵州四达音像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所出具的《版权证明书》当然无法作为菜之鸟公司继受该作品著作权的证据,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无论该主体与CHINARECORDCO.GUANGZHOU是否为同一主体,均不能证明菜之鸟公司的上诉主张。一方面,涉案作品的(叁)、(肆)两部分封面上所注明的出版发行方为中国唱片总公司而并非中国唱片广州公司,所以,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对非由其出版发行的作品所作出的《版权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另一方面,作为专业的出版机构,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对其出版发行行为应有明确的认知,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版发行时已在作品上明确标注版权所有者为CHINARECORDCO.GUANGZHOU以及CHINARECORDCO.,而在该公司2015年出具的《版权证明》中,其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作出与二十年前互相矛盾的表述,
本院认为该证据合理性存疑,其不能对抗现有证据,故菜之鸟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广军
代理
审判员 杨 迪
代理
审判员 薛 淼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