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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恢203号

樊小健与天津福茂达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恢203号原告樊小健,女,汉族,天津市杰力惠德文化创意工作室财务,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福茂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白永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樊小健与被告天津福茂达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恢20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代理

审判员  胡富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