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91执00037号

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韩波、李雪花、韩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韩波,李雪花,韩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3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益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韩波,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雪花,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涛,男,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大林子镇。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波、李雪花、韩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代理

审判员  马锦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