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松,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士诚,男,1964年4月5日生。被执行人李雪芹,女,1972年12月23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士诚三日内向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挖掘机款683118.66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至付清之日,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律师代理费1366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768元,被执行人李雪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申请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6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汪田基
审判员 纪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