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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保71号

丁丽萍申请保全执行杨德祥、杨祖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丽萍,杨德祥,杨祖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71号原告丁丽萍,女,50岁,住楚雄市鹿城镇府后街**号*幢*单元***室。被告杨德祥,男,54岁,住楚雄市开发区永兴三路**幢*单元***室。被告杨祖琼,女,53岁,住楚雄市开发区永兴三路**幢*单元***室。关于丁丽萍申请保全执行杨德祥、杨祖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16万元【保全查封杨德祥所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李家庵村委会杨乐屯村民小组东侧楚风苑TV-35幢1-6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00117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楚土国用(2013)第001425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166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茶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