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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3154号

李汝华与赵锦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汝华,赵锦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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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154号

申请执行人:李汝华

被执行人:赵锦玺申请执行人李汝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锦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寿光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寿稻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汝华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寿稻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罗志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洪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