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2620号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周燕玲,任公司经理。被告廖桂芬,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桂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廖桂芬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聪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