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5执486号之一
被执行人:朋西华,男,1971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作出的(2015)太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朋西华未在规定的时间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朋西华的妻子章云霞在太湖县达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95万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项朝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