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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执228号

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某、胡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丁相瑞,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金勇,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胡某。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赵某、胡某征收社会抚养一案,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南计征字(2015)85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南计征字(2015)85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光义执行员  薛胜杰执行员  白朋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