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丁相瑞,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金勇,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胡某。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赵某、胡某征收社会抚养一案,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南计征字(2015)85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南计征字(2015)85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光义执行员 薛胜杰执行员 白朋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