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268号原告刘大勇,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路**号院*号楼*单元***室。被告吉鹏,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天泰寺街**号院*单元***室。被告杜敏,女,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河子西乡小东庄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勇与被告吉鹏、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大勇于2016年5月29日以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勇撤回对被告吉鹏、杜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大勇自行负担。
审判员 苏金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