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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1268号

原告刘大勇与被告吉鹏、杜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大勇,吉鹏,杜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268号原告刘大勇,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路**号院*号楼*单元***室。被告吉鹏,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天泰寺街**号院*单元***室。被告杜敏,女,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河子西乡小东庄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勇与被告吉鹏、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大勇于2016年5月29日以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勇撤回对被告吉鹏、杜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大勇自行负担。

审判员  苏金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