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94号原告胡滨,女,47岁,住楚雄市环城西路***号*幢*单元***室。被告张碧安,男,53岁,住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01号城市花园小区***幢*层***室。被告杨丽梅,女,38岁,住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01号城市花园小区***幢*层***室。关于胡滨申请保全执行张碧安、杨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21.2万元【保全查封张碧安、杨丽梅共同共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01号2-4幢2-101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00772**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484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茶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