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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保94号

胡滨申请保全执行杨丽梅、张碧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滨,张碧安,杨丽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94号原告胡滨,女,47岁,住楚雄市环城西路***号*幢*单元***室。被告张碧安,男,53岁,住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01号城市花园小区***幢*层***室。被告杨丽梅,女,38岁,住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01号城市花园小区***幢*层***室。关于胡滨申请保全执行张碧安、杨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21.2万元【保全查封张碧安、杨丽梅共同共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01号2-4幢2-101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00772**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484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茶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