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2419号
申请执行人:XX飞,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衢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185幢。
法定代表人:陆国军,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XX飞与被执行人衢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为[(2015)衢柯执民字第2419号]一案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1499.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柯执民字第24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