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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执民字第2419号

XX飞与衢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飞,衢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2419号

申请执行人:XX飞,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衢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185幢。

法定代表人:陆国军,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XX飞与被执行人衢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为[(2015)衢柯执民字第2419号]一案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1499.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柯执民字第24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