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何伟。被执行人庄子帅。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夏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6执2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苏守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