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24民初329号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329号原告吕某某,女,1975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提出为了达到离婚条件,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宏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