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329号原告吕某某,女,1975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提出为了达到离婚条件,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宏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