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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执56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林熙、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林熙,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5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负责人:汪雷,行长。被执行人林熙,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德成,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林熙、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奎商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