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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521号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张成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成龙,蔺红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群,行长。被执行人张成龙被执行人蔺红燕申请执行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成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翠永

审 判 员  谢国华

代理

审判员  张聪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