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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236号之一

伍育寿与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人民政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育寿,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育寿。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增万,镇长。申请执行人伍育寿与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人民政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人民政府应向申请执行人伍育寿支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从2015年10月26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主动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武林

审判员  高 明

审判员  梁伟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