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65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康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