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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1655号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65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康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