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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470号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金海,马福金,张长文,徐怀宁,张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金海,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马福金,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张长文,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徐怀宁,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张松,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50,0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