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赛维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胡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淑霞,女,1956年6月29日出生。
上诉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5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
审判长,法官周维平及张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李超
代理
审判员 周维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