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627号
原告:查燕萍,女,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委托代理人:焦志富,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金兰,女,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汪世兵,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查燕萍诉被告汪金兰、汪世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查燕萍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汪金兰、汪世兵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查燕萍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汪金兰、汪世兵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素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 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