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黔刑申36号杨春慧:你因与杨玉芳、杨春慧、陈明江、万朝均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刑一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和(2015)筑刑申字第20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政府违法征收林地,原判认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实不清,损失数额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改判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调卷复查认为,原审认定杨春慧与原审被告人杨玉芳、陈明江、万朝均为迫使政府答应其不合理要求,组织、煽动村民堵工并积极参与违法堵工,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事实,有杨春慧及同案杨玉芳、陈明江、万朝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堵工的照片、辨认笔录、评估报告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你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于法无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