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079号原告郭朝阳,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被告徐明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朝阳诉被告徐明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以与被告徐明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朝阳负担。
审判员 王晓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