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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执恢84号

黄海英与梁选铁、许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海英,梁选铁,许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黄海英。被执行人梁选铁。被执行人许韵。黄海英申请执行梁选铁、许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海英依据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银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2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执他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银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3执恢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周华春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运本裁定适用法律: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