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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执字第00659号之一

枝江市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王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枝江市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王萍,武汉今力图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枝江市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民主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金仕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萍(曾用名王国平),女,生于1968年9月11日,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今力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枝江市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萍、武汉今力图书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执监字第00021号执行裁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二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4731925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执监字第00021号执行裁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二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枝江市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黄亚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