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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599号

陈玉成与袁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玉成,袁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成。被执行人袁士国。陈玉成申请袁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玉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所有权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海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