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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终1556号

高邮市环球金属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新宇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扬州市新宇电缆厂,高邮市环球金属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1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新宇电缆厂,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镇。法定代表人胡青,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邮市环球金属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八桥镇中心路。法定代表人吴尚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正发,高邮市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扬州市新宇电缆厂因与被上诉人高邮市环球金属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向其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松

审判员 陈少君

审判员 邓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