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595号
原告:宋桂君,住隆化县。电话:134XX****XX。
被告:李国,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电话:18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君与被告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桂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
审判员 钱宝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