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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1595号

原告宋桂君与被告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桂君,李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595号

原告:宋桂君,住隆化县。电话:134XX****XX。

被告:李国,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电话:18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君与被告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桂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

审判员  钱宝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