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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140-1号

崔广忠与武华彬、武荣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广忠,武华彬,武荣志,胥风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40-1号申请人崔广忠,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武华彬,男,汉族,23岁,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武荣志,男,汉族,41岁,住址同上,系武华彬之父。被申请人胥风岗,男,36岁,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1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华彬驾驶的鲁NXX**号轿车一辆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