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7402号原告上海中海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齐大鹏。委托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浩,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洪宸彧,男,199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洪起鹏,男,1956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陈薇华,女,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上海中海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宸彧、洪起鹏、陈薇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海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中海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