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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500号之三

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与青岛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朱军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青岛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朱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500号之三

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古胜小区1幢西首数第二间门面房。经营者:杨礼平,女,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山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被告:朱军,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与被告青岛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朱军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朱军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有维

人民陪审员  陶 丽

人民陪审员  单标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姚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