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290号罪犯宋文富,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2日作出(2001)潍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文富犯强奸、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4月2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5月3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请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宋文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维护监管秩序;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文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表扬1次,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罪犯宋文富的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减刑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山东省运河监狱计分考核台帐、认罪悔罪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宋文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文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维华
审判员 王胜伦
审判员 张魁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寒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