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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1818号

王其亮与王建青、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其亮,王建青,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818号

原告:王其亮,居民。

被告:王建青,居民。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王其亮诉被告王建青、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化昌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其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诉讼保全费330元,由原告王其亮负担。

审 判 员  罗 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崔汇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