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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352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孙宏斌、杜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孙宏斌,杜平,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3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负责人周文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敏,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红,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宏斌。被执行人杜平。被执行人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荣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被执行人孙宏斌、杜平、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4)太商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孙宏斌、杜平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1057976.83元、利息34121.10元及自2014年8月27日始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编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孙宏斌、杜平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费30000元;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宏斌、杜平、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还应直接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案件受理费1482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工程已停工,被执行人孙宏斌名下的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本院已预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钱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展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