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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辖终128号

江苏国美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庆云、汤月慧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当事人
王庆云,汤月慧,江苏国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辖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云。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月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国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西门居委会埠凌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施恩初。委托代理人王峰,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庆云、汤月慧因分别与被上诉人江苏国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1924号、(2016)苏1302民初19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美公司原审诉王庆云返还公司证照,后申请追加汤月慧为被告参与诉讼,原审法院予以准许。王庆云在一审答辩期内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居住地点在上海市徐汇区漕溪新村,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其住所地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汤月慧在一审答辩期内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居住地点在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其住所地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国美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免去王庆云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在此情形下,因王庆云仍占有公司证照而产生的纠纷,实质意义上属于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国美公司所在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国美公司所在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之规定,原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王庆云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驳回汤月慧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王庆云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并非侵权纠纷,不应由侵权行为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汤月慧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并非侵权纠纷,不应由侵权行为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国美公司诉王庆云、汤月慧返还公司证照纠纷。根据国美公司诉称的事实,其于2016年1月23日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免去王庆云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在此情形下,因王庆云仍占有国美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证照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故本案应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关于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如国美公司所述事实成立,因王庆云、汤月慧未返还国美公司相关证照,侵害国美公司权益,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国美公司。综上,国美公司所在地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王庆云住所地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汤月慧住所地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国美公司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王庆云、汤月慧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振亚

代理

审判员  张 熠

代理

审判员  刘路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为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