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219号
原告:李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