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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2219号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219号

原告:李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