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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554号

黄安奎与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安奎,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554号申请执行人黄安奎,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7号B幢5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7929-0。法定代表人夏浩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安奎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安奎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安奎违约金29945元及利息。经四查,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黄安奎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黄安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5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朝宾

审判员  杨邦兰

审判员  周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