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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执499号

刘凤新与班殿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凤新,班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刘凤新,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大庙镇邓杖子村。

被执行人:班殿利,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道下河首村。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二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二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兰国

审 判 员  韩卫东

代理

审判员  齐建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匡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