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民终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骥,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少良,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永睿,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长春,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光伍,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王骥、唐少良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5)商州民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骥、唐少良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骥、唐少良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骥、唐少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王骥、唐少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尤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卢宣瑜
代理
审判员 文改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