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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民终238号

王骥、唐少良与叶长春、周光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骥,唐少良,叶长春,周光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民终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骥,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少良,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永睿,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长春,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光伍,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王骥、唐少良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5)商州民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骥、唐少良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骥、唐少良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骥、唐少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王骥、唐少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尤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卢宣瑜

代理

审判员  文改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