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227号原告孔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贵兴,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判员 郝文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