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法执字第901号

蒋少千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永新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少千,大同市永新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蒋少千,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大同市永新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少千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永新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行为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交付申请执行人御鑫亮城7-1-1019号房屋一套,案件受理费1313元,执行费100元,共计141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

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民终字第292号民事书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宏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