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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申348号

谭勇与富顺县房屋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勇,富顺县房屋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34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谭勇。

委托代理人:吴秉锲,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富顺县房屋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荣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平。再审申请人谭勇因与被申请人富顺县房屋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平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黔南民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谭勇因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黔南民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曾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谭勇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再审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

审判员  翟长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