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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27号

刘田玉与王树红、孟庆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田玉,王树红,孟庆文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田玉,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树红,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庆文,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田玉申请执行王树红、孟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贵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佳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