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民初1844号

王梦晴诉黄仲文、李伟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梦晴,黄仲文,黄伟,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844号原告王梦晴,女,200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理人王全成(王梦晴之父),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仲文,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东环路。法定代理人黄伟(黄仲文之父),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伟(黄仲文之父),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伟(黄仲文之母),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梦晴诉被告黄仲文、黄伟、李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沈明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