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8998号申请执行人穆瑞丰,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穆恩泉,男,1950年5月11日出生,北京电池厂退休。穆瑞丰与穆恩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13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三区9号楼2单元2层1号房屋由穆恩泉继承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穆恩泉分别给付穆瑞苹房屋补偿款十五万元、穆瑞年房屋补偿款十五万元、赵玉文房屋补偿款十五万元、穆瑞丰房屋补偿款十五万元、穆淑琴房屋补偿款三十万元、穆惠琴房屋补偿款三十万元、穆雅琴房屋补偿款三十万元、穆淑英房屋补偿款三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穆瑞苹、穆瑞年、赵玉文、穆瑞丰、穆淑琴、穆惠琴、穆雅琴、穆淑英协助穆恩泉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穆恩泉、董乃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八百元,由穆恩泉负担一万二千三百二十元(已交纳);由穆瑞苹、穆瑞年、赵玉文、穆瑞丰各负担一千五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穆淑琴、穆惠琴、穆雅琴、穆淑英各负担三千零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穆瑞丰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穆增翥名下位于丰台区草桥欣园x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申请执行人穆瑞丰与被执行人穆恩泉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穆瑞丰已经同被执行人穆恩泉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89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风
审判员 马世平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力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