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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491-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刘卫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刘卫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49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号。负责人陈南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游镇涛、曾秋波,分别是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刘卫江,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卫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卫江应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4962.26元、计算至2015年6月17日的利息2092.94元、滞纳金1911.71元、分期手续费1056.96元、从2015年6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90.64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4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德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