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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867号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867号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李德军。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倪广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璟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