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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1346号

原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延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延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346号原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刘保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延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延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审 判 员  王晓贞

代理

审判员  张伟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鸣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