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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执字第3038号

(2015)穗南法执字第3038号叶祖固与郑泽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祖固,郑泽心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3038号

申请执行人:叶祖固,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代理人:陈达宇,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泽心,男,1970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关于叶祖固与郑泽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郑泽心应向叶祖固支付货款81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16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至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负担受理费1852元、保全费836元及公告费260元。因郑泽心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叶祖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小车一台,该车的下落仍在查找中,其登记档案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轮候查封。除上述情况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属的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将郑泽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相关执行联动部门通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提出异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民事判决自觉履行义务。现经本院穷尽调查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30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伟军

审 判 员  黄志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志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