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26号原告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龙。被告曲兆林,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曲兆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景辉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