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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26号

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曲兆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曲兆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26号原告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龙。被告曲兆林,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曲兆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景辉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